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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后果很严重

发表日期:2022-04-22 07:15:42   作者来源:上海工享   浏览:270

作为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事实上,全国许多地方早就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鉴于少数单位对依法缴纳社保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不缴或少缴等违法行为,今天上海工享企业管理社保代缴公司就介绍一下企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

一、被划拨银行存款

社保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可分三个步骤进行:

1. 第一步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 第二步是对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征收机构便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3. 第三步是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被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的财产

对于用人单位既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此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范围不仅包括逾期拒不缴纳的社保费,还包括滞纳金。

三、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大家都知道,逾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先后经过每日千分之二到万分之五的演变,同样,逾期缴纳社保费加收滞纳金的比例也是如此,只不过税收滞纳金是从2001年5月1日起改为万分之五,而社保费则是伴随着《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才改为万分之五。自2005年8月4日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滞纳金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四、用人单位被处一至三倍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后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除了加收滞纳金和采取行政强制外,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逾期未缴社保费的处罚力度,可以说通常要大于逾期未缴税款。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直接责任人被处5000至20000元的罚款

对迟延缴纳社保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除了对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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